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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ERO2  

  木村拓哉在日劇《HERO2》裡頭有這麼一段劇情,因為一名檢察官過去的誤判,導致了一位清白的男人死在獄中,而正當整件案子塵埃落定時,久利生公平(木村拓哉飾演的檢察官)因為別的案件,重新針對五件案件再開調查。我對劇中這麼一段話感到非常有意思:「檢察官背負著懲罰兇手的正義,律師背負著信任委託人的正義,而法官背負作出公正裁決的正義。只有兇手才知道真相,而打官司,就是為了找出真相,所以證人必須誠實,一但證人說了謊,那麼真相永遠不會大白。」

  前些日子,新聞法規課程裡頭上到誹謗罪相關的內容,老師提到了大法官釋憲509號,裡頭有這麼一段敘述:「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,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,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,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。」意思是,如果今天有記者報導錯誤了,但是他在報導期間所查證的消息來源,以及他所找到的證據都足以讓他相信他所報導是事實,那麼誹謗罪的刑法就不能對他處罰。這是提供了記者犯錯的機會,讓記者再進行報導時,能夠更有發揮的空間,不必擔憂刑法的威脅,更能扮演好第四權的角色。

  我們的法律給了記者犯錯的空間,因為我們不是神,我們只能從蛛絲馬跡中去推敲,在黑暗中去探索真相,為了讓人們能夠看清世界的全貌,記者背負著重大的責任,所以我們容許了記者犯錯的空間。那麼檢察官呢?代表國家執行正義的單位,肩負起找出兇手並繩之以法的責任,他們也沉擔著人民對政府的信任,但是他們能有犯錯的空間嗎?檢察官一但犯錯,可能有兩種情況,無辜的人蒙受冤罪;有罪的人逍遙法外。所以,檢察官們沒有犯錯的空間,可是我們不是神,誰能夠不犯錯?過去台灣有好幾起冤罪,有些沉冤得雪,有的就不那麼幸運了,甚至有案子因此含冤而死。

  我後來思考這一件事情,雖然法律給記者犯錯的空間,但是就真的容許記者犯錯嗎?也許記者犯了錯,直接影響不會如同醫師、檢察官那樣嚴重,但是後續的影響呢?一篇報導,可以幫助良善的事物被世人所悉,但同時也可能讓一個善良的清白之人遭到撻伐。看著媒體表現的狀況,不禁有些感慨。隨著網友起舞,各式各樣的影射,未求證就登上版面,出問題了再道歉。這樣的精神恐怕已經有違立法精神,當初是為了讓媒體能有效監督而開的方便之門,隨著科技演變卻成了灰色地帶。久利生那段話,深深震撼了我,試想在法庭上爲了真相而付出許多代價的司法人員,他們謹慎的走每一步路,希望不讓悲劇發生,以及找出真相。而走上記者之路的人,是否有這樣的決心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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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pple679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